公告日期:2021-08-31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021 年上半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未经审计)
1、企业的基本情况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权从事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大型专业投资产业集团公司,由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上海市国资委”)出资组建,成立于 1992 年 7 月 21 日,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
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132211037N《营业执照》,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 亿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500 亿元,法定代表人为蒋曙杰先生。本公司注册地址为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500 号,总部地址为上海市永嘉路 18 号,营业期自 1992 年 7 月 21
日至无固定期限。本公司的最终控制方为上海市国资委。
本公司属功能保障类企业,经营范围包括城市建设和公共服务投资,市政营销策划,项目投资与资产管理,实业投资,股权投资,自有设备租赁,投资咨询,管理咨询,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业包括路桥板块、水务板块、环境板块和置业板块等。
2、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本公司及下属非上市子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
3、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所有者权益变动等有关信息,本公司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4、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4.1 会计期间
会计期间采用公历制,即自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4.2 记账本位币
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4.3 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本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本公司一般采用历史成本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在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的前提下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及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4.4 企业合并
4.4.1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认定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4.4.2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认定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购买方通过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购买方为企业合并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购买方的合并成本和购买方在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于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4.4.3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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