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0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024 年上半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未经审计)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集团”)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权从事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大型专业投资产业集团公司,由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上海市国资委”)出资组建,成立于 1992 年 7 月 21 日,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132211037N《营业执照》,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亿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500 亿元,法定代表人为蒋曙杰先生。本公司注册地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500 号,总部地址为上海市永嘉路 18 号,营业期限自 1992 年 7 月 21 日至无
固定期限。本公司的最终控制方为上海市国资委。
本公司属功能保障类企业,经营范围包括城市建设和公共服务投资,市政营销策划,项目投资与资产管理,实业投资,股权投资,自有设备租赁,投资咨询,管理咨询,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业包括路桥板块、水务板块、环境板块和置业板块等。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集团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集团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所有者权益变动等有关信息,本集团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1、会计期间
本集团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自 1月 1日起至 12月 31日止。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2、记账本位币
本集团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3、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本集团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本集团一般采用历史成本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在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的前提下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及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4、企业合并
(1) 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公司作为购买方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的控制权, 如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如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为企业合并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当计入所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应当抵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2) 公司对外合并如属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下列情况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① 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② 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
③ 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④ 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在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将其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3) 公司对外合并如属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
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按照下列方法处理:
① 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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