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1-24
债券代码:151702.SH 债券简称:19 龙投 01
债券代码:162610.SH 债券简称:19 龙投 02
债券代码:152770.SH 债券简称:21 龙微 01
债券代码:2180064.IB 债券简称:21 龙投小微债 01
债券代码:175998.SH 债券简称:21 龙投 01
债券代码:197609.SH 债券简称:21 龙投 02
龙岩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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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龙岩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与被告广州虎辉照明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虎辉公
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 年 9 月 10 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诉讼请求:1、被告广州虎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61,363,624 元以及从至款清之日按每日 0.1%计算违约金(至 2016 年 9
月 20 日已发生 5,482.96 万元);2、被告德泓(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德泓投资有限公司、龙岩龙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勤荣、沈清全对第 1 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广州虎辉公司在提交答
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2017 年 3 月 21 日,福建省高院作出民事裁
定书((2017)闽民辖终 84 号),裁定该案属省高院一审管辖,由福建
省高院进行审理。2017 年 7 月 5 日,原告国投公司申请撤诉。2017 年
7 月 5 日,原告将违约金由每日 0.10%下调为 0.03%,再次向龙岩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被告广州虎辉照明科技有限公
司支付货款 61,363,624 元以及从至款清之日按每日 0.03%计算违约金
(至 2017 年 7 月 5 日已发生 15187497 元);2、被告德泓(福建)光
电科技有限公司对第 1 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同日法院立案受理,
案号为(2017)闽 08 民初 100 号;市中院于 2017 年 8 月 4 日做出冻
结广州虎辉公司四个银行账户保全裁定。广州虎辉公司于 2017 年 9 月18 日向中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案件移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 9 月 27 日市中院做出驳回虎辉管辖异议申请的裁定,广州虎辉公司
不服,于 2017 年 9 月 28 日向省高院上诉,2017 年 11 月 27 日省高院
驳回虎辉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龙岩市人民检察院已于 2018 年 6月 22 日以岩检公诉刑诉(2018)19 号起诉书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年度订货合同》、《贸易及生产加工合作协议》等合同及协议过程中,采取私刻印章、伪造虚假对账单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 6,326.10 万元,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7 月 13 日已经立案受理。同时,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国投
公司的起诉。国投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6 日提起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院,请求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018 年 9 月 19 日,省高院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9 年 1 月 3 日向龙岩市中院申请立案,诉
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61,363,624 元,赔偿从 2015 年 10 月
15 日起按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所计资金成本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
诉讼费用。2019 年 5 月 9 日市中院以“本案需以德泓光电刑事诈骗案
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裁定中止诉讼。
二、二审情况
(一)案件于 2020 年 10 月 21 日恢复审理,11 月 02 日律师代表
出庭,12 月 02 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 08 民
初 22 号判决:1)被告广州虎辉照明科技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5503231.19 元;2)驳回原告国投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12 月 28 日国投公司上诉,进入二审。
(二)受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二审裁定:国投公司在前诉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
起诉。于 2021 年 4 月 25 日,福建省高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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