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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4 17:44:58 股吧网页版
152770:龙岩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11-24



债券代码:151702.SH 债券简称:19 龙投 01

债券代码:162610.SH 债券简称:19 龙投 02

债券代码:152770.SH 债券简称:21 龙微 01

债券代码:2180064.IB 债券简称:21 龙投小微债 01

债券代码:175998.SH 债券简称:21 龙投 01

债券代码:197609.SH 债券简称:21 龙投 02

龙岩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龙岩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与被告广州虎辉照明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虎辉公

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 年 9 月 10 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诉讼请求:1、被告广州虎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61,363,624 元以及从至款清之日按每日 0.1%计算违约金(至 2016 年 9

月 20 日已发生 5,482.96 万元);2、被告德泓(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德泓投资有限公司、龙岩龙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勤荣、沈清全对第 1 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广州虎辉公司在提交答

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2017 年 3 月 21 日,福建省高院作出民事裁

定书((2017)闽民辖终 84 号),裁定该案属省高院一审管辖,由福建

省高院进行审理。2017 年 7 月 5 日,原告国投公司申请撤诉。2017 年

7 月 5 日,原告将违约金由每日 0.10%下调为 0.03%,再次向龙岩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被告广州虎辉照明科技有限公

司支付货款 61,363,624 元以及从至款清之日按每日 0.03%计算违约金

(至 2017 年 7 月 5 日已发生 15187497 元);2、被告德泓(福建)光

电科技有限公司对第 1 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同日法院立案受理,

案号为(2017)闽 08 民初 100 号;市中院于 2017 年 8 月 4 日做出冻

结广州虎辉公司四个银行账户保全裁定。广州虎辉公司于 2017 年 9 月18 日向中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案件移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 9 月 27 日市中院做出驳回虎辉管辖异议申请的裁定,广州虎辉公司

不服,于 2017 年 9 月 28 日向省高院上诉,2017 年 11 月 27 日省高院

驳回虎辉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龙岩市人民检察院已于 2018 年 6月 22 日以岩检公诉刑诉(2018)19 号起诉书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年度订货合同》、《贸易及生产加工合作协议》等合同及协议过程中,采取私刻印章、伪造虚假对账单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 6,326.10 万元,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7 月 13 日已经立案受理。同时,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国投

公司的起诉。国投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6 日提起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院,请求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018 年 9 月 19 日,省高院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9 年 1 月 3 日向龙岩市中院申请立案,诉

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61,363,624 元,赔偿从 2015 年 10 月

15 日起按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所计资金成本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

诉讼费用。2019 年 5 月 9 日市中院以“本案需以德泓光电刑事诈骗案

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裁定中止诉讼。

二、二审情况

(一)案件于 2020 年 10 月 21 日恢复审理,11 月 02 日律师代表

出庭,12 月 02 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 08 民

初 22 号判决:1)被告广州虎辉照明科技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5503231.19 元;2)驳回原告国投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12 月 28 日国投公司上诉,进入二审。

(二)受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二审裁定:国投公司在前诉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

起诉。于 2021 年 4 月 25 日,福建省高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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