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1-23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21 年度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14 层 1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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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21 年度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 2018 年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1 年度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持有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就本次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持有人会议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名和所记载的内容都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持有人会议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持有人会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召集。公司已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告了《花样年集团(中
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1 年度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债权登记日、出席会议对象、参会办法、会议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效力等内容。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持有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 14:00(含)至 17:00(含)
采用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通讯方式表决。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召集人应当至少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 10 个交易日按照监管部门规定的方式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但经代表本次债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同意,会议通知公告的日期可以不受上述 10 个工作日期限的约束。因此本次持有人会议《关于豁免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通知时间的议案》须经代表本次债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表决通过,方视为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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