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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3-2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3-27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34 号

───────────────
关于对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潘军,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陈新禹,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一、违规事实情况

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8
年 12 月至 2020 年 11 月期间公开发行 18 花样年、20 花样 02 等
公司债券。上述债券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根据《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债券发行人应当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但发行人未能按时
披露,且至今仍未完成披露。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按时披露年度报告是债券发行人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未能按时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严重影响债券持有人通过定期报告获取公司重要信息的合理预期。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上市规
则》第 1.6 条、第 3.1.1 条、第 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
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 3.1.1 条等相关规定。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潘军作为发行人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陈新禹作为直接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上
市规则》第 1.4 条、第 3.1.1 条和《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 2.7
条等相关规定。

(二)当事人异议情况

在规定期限内,陈新禹提出异议,申请减免纪律处分;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人未提出异议。

陈新禹认为,自 2021 年年底起其已不再担任发行人财务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一是其自 2021 年 12 月起不再负责管理发行人境内财务事务,主要精力集中在海外相关事务处理。二是前期已向发行人提出变更职责的建议,提请选择其他人员分管会计报告及核算管理部相关工作。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相关责任人提出的异议理由,本所认为不能成立。根据发行人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信息,陈新禹为发行人时任财务负责人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陈新禹未能就发行人已根据其建议更换财务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发行人也未披露更换财务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公告。陈新禹提出的不再担任财务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处理海外事务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上市规则》第 1.8 条、第 6.2 条、第 6.4 条,《持续
信息披露指引》第 7.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9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潘军,时任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陈新禹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

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的规定,切实履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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