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0-27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债监〔2023〕83 号
─────────────────
关于对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予以
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明,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2023 年中期报告,且公司在 2020 年至 2022 年期间亦曾发生同类违规行为。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1.6 条、第 3.2.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挂牌规则》)第 1.6 条、第 3.2.2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 1.8 条、第 6.2 条、第 6.3 条,《挂
牌规则》第 1.8 条、第 7.2 条、第 7.3 条等相关规定,我部做
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切实提高信息披露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业务部
2023 年 10 月 27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