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11-11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2019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21 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14 层 100004
12-14th Floor, China World Office 2, No. 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China
电话 Tel: +86 10 6563 7181 传真 Fax: +86 10 6569 3838
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1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2019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21 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了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 2019 年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1 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以下简称“本次持有人会议”),
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2019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
司 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 “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规定, 就本次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持有人会议相关的文件和
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保
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
件上所有签名和所记载的内容都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2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
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
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持有人会议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
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持有人
会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
泰证券”或“债券受托管理人”) 召集。 华泰证券已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公告了《 华泰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召开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2019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第一期) 2021 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 ”), 公
告了本次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通讯方式表决时
间、债权登记日、参会登记时间、出席会议对象、参会办法、会议审议议案、表决程序
和效力等内容。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持有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 14:00(含)至 17:00(含)
采用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通讯方式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及《 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持有人会议由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证券召集。截至 2021 年
11 月 3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 19 花样年”债券持有人均有权通过参加通讯方式进行记名投票表决,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3
经本所律师核查, 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持有人会议的本期债券持有人或其委托代理
人共 2 名, 参会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票共 2,243,250 张,占公司本期债券未偿还债券总
额且有表决权总张数的 30.97%。
除本期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外……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