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9
债券简称 债券代码
H19 华集 1 15565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作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集团”、“发行人”)公开发行 2019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H19 华集 1”,债券代码:155651,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3 年 10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及本期债券《受
托管理协议》的约定,以及华晨集团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发布的《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
限公司关于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本期债券的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华晨集团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自由贸易试验区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大连自贸区支行”)与被告华晨汽车投资(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投资(大连)”)、华晨集团、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阳华瑞”)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沈阳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9 月受理,涉案金额 48,337.53 万元。
(二)一审判决情况
据华晨集团披露,2021 年 8 月 4 日,华晨集团从管理人处获悉,沈阳市中级人民
法院向华晨集团管理人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原告工商银行大连自贸区支行在编号为 0340002109-2019 年(保税)字 00013 号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对被告华晨投资(大连)享有本金 1.2 亿元及利息(截止 2020
年 9 月 9 日的利息为 890,600.89 元,自 2020 年 9 月 10 日起至 2020 年 11 月 5 日止,按
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利息及复利,自 2020 年 11 月 6 日起至 2021 年 3 月 3 日止,按
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收罚息及复利)的债权;
2、原告工商银行大连自贸区支行在编号为 0340002109-2019 年(保税)字 00030 号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对被告华晨投资(大连)享有本金 1.8 亿元及利息(截止 2020
年 9 月 9 日的利息为 1,223,132.43 元,自 2020 年 9 月 10 日起至 2020 年 11 月 5 日止,
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利息及复利,自 2020 年 11 月 6 日起至 2021 年 3 月 3 日止,
按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收罚息及复利)的债权;
3、原告工商银行大连自贸区支行在编号为 0340002109-2020 年(保税)字 00009 号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对被告华晨投资(大连)享有本金 1.7 亿元及利息(截止 2020
年 9 月 9 日的利息为 1,155,180.63 元,自 2020 年 9 月 10 日起至 2020 年 11 月 5 日止,
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利息及复利,自 2020 年 11 月 6 日起至 2021 年 3 月 3 日止,
按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收罚息及复利)的债权;
4、原告工商银行大连自贸区支行在编号为 0340002109-2020 年(保税)字 00010 号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对被告华晨投资(大连)享有本金 9,999,962.12 元及利息(截
止 2020 年 9 月 9 日的利息为 43,274.92 元,自 2020 年 9 月 10 日起至 2020 年 11 月 5 日
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利息及复利,自 2020 年 11 月 6 日起至 2021 年 3 月 3 日
止,按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收罚息及复利)的债权;
5、被告华晨集团对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计算至 2020
年 11 月 20 日止)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晨投资(大连)追偿;
6、被告绵阳华瑞对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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