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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1 14:53:51 股吧网页版
15565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1


债券简称 债券代码
H19 华集 1 15565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作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集团”、“发行人”)公开发行 2019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H19 华集 1”,债券代码:155651,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3 年 10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及本期债券
《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以及华晨集团于 2024年 5月 16日发布的《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本期债券的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华晨集团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租赁”)诉被告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公司”),华晨集团为第三人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受理法院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案号为(2023)辽01民初1800号。
华晨集团于 2024 年 3 月 5 日收到沈阳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原告平安租赁请求
判令:

1、被告华瑞公司支付原告平安租赁租金及留购价款,共计人民币 98,640,648.77元
(其中未付租金为 98,640,548.77 元,留购价款 100.00 元);

2、被告华瑞公司支付原告平安租赁自逾期之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付租金为基数,延付一天按日万分之八,以实际延迟付款天数计算);

3、被告华瑞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以及原告平安租赁为实现合同权利而支出的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诉讼判决情况

华晨集团于 2024年 5月 15日收到沈阳中院送达的(2023)辽 01民初 1800号民事
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华瑞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平安租赁租金及留购款98,640,648.77 元;

2、被告华瑞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平安租赁违约金(以98,640,548.7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八的标准,自 2021年 7月 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驳回原告平安租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35,003 元,由被告华瑞公司负担。

二、风险提示

中金公司作为“H19华集 1”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者的利益,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就发行人上述重大诉讼有关进展情况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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