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02
债券简称 债券代码
H19华集 1 15565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终止评级事宜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作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集团”、“发行人”)公开发行 2019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H19 华集 1”,债券代码:155651,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3 年 10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及本期债券
《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以及华晨集团于 2024年 6月 27日发布的《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关于终止评级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本期债券的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华晨集团终止其主体及相关债项的评级
《公告》称,华晨集团委托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诚”)对华晨集团主体及其发行的 2018 年第二期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债券简称“18 华汽债 03/18 华汽 03”)、2019 年第一期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公
司债券(债券简称“19 华汽债 01/19 华汽 01”)、2019 年第二期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
公司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9 华汽债 02/19 华汽 02”)、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9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H19华集 1”)、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 年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一期)(债券简称“H20华集 1”)
进行了初始评级及跟踪评级。2023 年 6 月 8 日,东方金诚对华晨集团主体及相关债项
进行了定期跟踪评级,维持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C,维持上述相关债项信用等级为C,评级结果自评级报告日起至到期兑付日有效。
2020 年 11 月 20 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根据债
权人的申请裁定受理华晨集团重整一案。2021 年 3 月 3 日,沈阳中院裁定对华晨集团
等 12 家企业适用实质合并重整方式进行审理。2023 年 8 月 2 日,沈阳中院裁定批准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 12 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华晨集团等 12 家企业重整程序。华晨集团称,自沈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华晨集团等 12 家企业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并已根据重整计划按期向债权人支付第一期和第二期清偿款。鉴于华晨集团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华晨集团决定解除与东方金诚的评级委托关系,东方金诚不再对发行人继续进行相关信用评级
工作,并终止对华晨集团主体及“H19 华集 1”“H20 华集 1”“18 华汽债 03/18 华汽 03”
“19华汽债 01/19华汽 01”“19华汽债 02/19华汽 02”的信用评级。自《公告》出具日起,上述评级将不再更新。
二、风险提示
中金公司作为“H19华集 1”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者的利益,履行
受托管理人职责,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就发行人终止评级事项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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