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1-29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2019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2021 年度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14 层 100004
12-14th Floor, China World Office 2, No. 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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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2019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2021 年度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 2019 年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2021 年度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以下简称“本次持有人会议”),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 《证券法》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管理办法》 ” )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2019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 ” ) 、 《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
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 “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 )
的规定,就本次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持有人会议相关的文件和
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保
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
件上所有签名和所记载的内容都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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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仅就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
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
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持有人会议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
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持有人
会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召集。 公司已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告了 《花样年集团(中
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2019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
期)2021 年度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 公告了本次
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债权登记日、出席会议对
象、参会办法、会议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效力等内容。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持有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 14:00 (含)至 17:00 (含)
采用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通讯方式表决。如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召开的本次持有人
会议议案一未获通过,本次持有人会议时间调整为 2021 年 11 月 26 日 14:00(含)至
17:00(含),不再另行公告通知。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召集人应当至少于债券持有
人会议召开日前 10 个交易日按照监管部门规定的方式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但经
代表本次债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同意,会议通知公告的日
期可以不受上述 10 个工作日期限的约束。 鉴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召开的本次持有人会
议未审议通过议案一《关于豁免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通知时间的议案》,故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召开的本次持有人会议因会议通知期限不符合《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
会议程序不符合《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而导致会议无效。现本
次持有人会议根据《会议通知》的要求调整为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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