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6-05
债券代码:155603.SH 债券简称:19 焦煤 02
债券代码:163213.SH 债券简称:20 焦煤 02
债券代码:175094.SH 债券简称:20 焦煤 Y1
债券代码:175169.SH 债券简称:20 焦煤 Y3
债券代码:175930.SH 债券简称:21 焦煤 01
债券代码:188660.SH 债券简称:21 焦煤 Y1
债券代码:188789.SH 债券简称:21 焦煤 Y2
债券代码:185432.SH 债券简称:22 焦煤 Y1
债券代码:185580.SH 债券简称:22 焦煤 Y2
债券代码:185628.SH 债券简称:22 焦煤 Y3
关于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实施重组有关事宜的批复》(晋政函[2020]42 号),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国运”)将所持有的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煤集团”)100%股权无偿划转至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焦煤集团”),并由本公司对山煤集团进行吸
收合并。截至 2021 年 1 月 28 日,本次资产划入工作已完成,山煤集团已变更为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完成。具体情况请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及 2021 年 2 月 1 日公告的《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资产划入的进展公告》及《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资产划入完成的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公司”)作为山煤集团的子公司,一并划入本公司合并范围。
天津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9 月及 2019 年 1 月收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
海新区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滨海分行”)起诉天津公司的应诉通知书等文件,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信银行滨海分行对天津公司提起诉讼,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编号分别为(2017)津 0116 民初 2675 号及(2019)津0116 民初 544-552 号案。
一、(2019)津 0116 民初 544-552 号案情况
(一)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行,住所地: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 158 号金融中心 102-202;
被告名称: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39 号。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诉讼的案件事实:
2015 年 7 月 2 日中信银行滨海分行与天津公司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约
定中信银行滨海分行向天津公司提供人民币 25000 万元的最高额融资额度,使用期限为一年。同时天津公司以其名下房地产向中信银行滨海分行提供最高额抵押
担保。2015 年 10 月 15 日、2015 年 11 月 5 日、2015 年 11 月 9 日、2015 年 11
月 10 日、2015 年 11 月 12 日、2015 年 11 月 13 日、2015 年 11 月 17 日、2015
年 11 月 20 日、2015 年 11 月 24 日中信银行滨海分行与天津公司分别签订了六
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和三份《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约定天津公司向中信银行滨海分行合计申请贷款总金额为 6,100 万元,合计申请承兑汇票 12张,票面总金额合计为 7,300 万元。中信银行滨海分行按照约定履行了放款及承兑义务,但贷款到期后天津公司未能全部依约偿还。
中信银行滨海分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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