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9-29
债券代码:151729.SH 债券简称:19 泸投 01
债券代码:162075.SH 债券简称:19 泸投 02
债券代码:175542.SH 债券简称:20 泸投 01
债券代码:177960.SH 债券简称:21 泸投 01
债券代码:188230.SH 债券简称:21 泸高 01
债券代码:2080179.IB/152516.SH 债券简称:20 泸投债
债券代码:031900425.IB 债券简称:19 泸州高新 PPN001
泸州市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
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意见书》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泸州市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近日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下发的《自律处分意见书》(〔2021〕50 号),现就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意见书》相关情况
根据《自律处分意见书》,公司作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未及时披露无偿划转参股公司资产的重大事项,公司无偿划转持有的泸州与德科技有限公司 49%的投资权益本金及相关债权,相关资产金额合计 2.72亿元,占你公司 2019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5.72%,触发存续期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标准,公司未在董事会决议、协议签订、主管部门批复等重要时点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版)》(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二条、第九条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2015 版)》PZ-6 的有关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条规定,经 2021 年第 15 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
作出以下处分决定:
一、对公司予以诫勉谈话;
二、责令公司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三、对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负责人、副总经理包鹏予以诫勉谈话。
二、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本公司将对处分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引以为戒,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整改,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上述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泸州市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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