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4-09 17:28:39 股吧网页版
175937:乌鲁木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4年付息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09


债券代码:175937.SH 债券简称:21 乌房 01
乌鲁木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2021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2024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4 年 4 月 19 日

债券付息日:2024 年 4 月 22 日

乌鲁木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2021 年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
开始支付自 2023 年 4 月 20 日至 2024 年 4 月 19 日期间的利息。
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乌鲁木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2021 年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21 乌房 01

3、债券代码:175937.SH

4、发行人:乌鲁木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 13 亿元

6、发行期限:5 年期,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附发行
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票面利率:5.30%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计息期限自 2021 年 4 月 20 日至 2026
年 4 月 19 日;如投资者在第 3 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计息期限
自 2021 年 4 月 20 日至 2024 年 4 月 19 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
息期限的每年 4 月 20 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3 年 4 月 20 日至 2024 年 4 月 19
日,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
为 5.30%,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53.00 元
(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4 年 4 月 19 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
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24 年 4 月 22 日。

三、兑付、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