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9-09
2021 年第一期眉山市东坡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农村产
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 2022 年付息公告
2021 年第一期眉山市东坡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
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2 年 9 月 16 日开始支付 2021 年 9 月 16 日
至 2022 年 9 月 15 日期间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
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2021 年第一期眉山市东坡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品种一)、2021 年第一期眉山市东坡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品种二)
2、债券简称:21 东坡一、21 东坡二
3、债券代码:184015.SH、184016.SH
4、发行人:眉山市东坡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 7 亿元、人民币 3 亿元
6、债券期限和利率:
21 东坡一:7 年期,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 6%;
21 东坡二:7 年期,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 6.09%
7、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21 年 09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8、信用级别: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05 月 27 日发布跟
踪评级报告,维持本期债券 AAA 的债项信用等级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本次付息计息期限:2021 年 9 月 16 日至 2022 年 9 月 15 日
2、票面利率:21 东坡一:年利率 6%;21 东坡二:年利率 6.09%
3、债权登记日:2022 年 9 月 15 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
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2022 年 9 月 16 日
三、付息办法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每年付息一次。自第三年起,逐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 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当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当年兑付本金部分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四、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7 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及 2021 年 10 月 27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等,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该实施期限由 2021 年 11 月 6 日延长至“十四五”末,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
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五、相关机构
1、发行人:眉山市东坡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眉山市东坡区永通南街 1 号
联系人:李明利
联系电话:028-38231933
传真:028-38231933
邮政编码:620000
2、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街道新闸路 669 号博华广场 33 楼
联系人:李玉贤、杨银松、蔡晓伟、任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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