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4
债券代码:2180533.IB 债券简称:21 内江小微债
债券代码:184189.SH 债券简称:21 内小微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委贷银行
及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的
临时债权代理事务报告
债权代理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4 年 12 月
声明
本报告依据《2021 年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2020 年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债权代理协议》(以下简称“债权代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投集团”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债权代理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债权代理人”或“华英证券”)编制。
华英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或说明。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华英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未经华英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一、发行人债券基本情况
(一)21 内江小微债/21 内小微
1、债券名称:2021 年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
2、发行人全称: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发行规模:10 亿元
4、发行期限:3+2 年
5、发行时债项评级:AA
6、发行利率:7.50%
7、发行时间:2022 年 1 月 6 日
8、交易场所: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本期债券重大事项
根据发行人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披露的《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
变更委贷银行及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的公告》,发行人相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原监管银行
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我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6 日成功发行 2021 年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以下简称“21 内江小微债”或“本期债券”),发行金额为 10 亿元。原监管银行为中国银行内江分行和四川银行内江分行。
(二)监管银行变更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监管及推进委贷相关工作,经与原委贷银行及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中国银行内江分行沟通协商,现我公司决定变更 21 内江小微债的委贷银行及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由中国农业银行内江直属支行作为委贷银行和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变更后 21 内江小微债的监管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内江直属支行和四川银行内江分行。
(三)新增监管银行办理情况
发行人已与内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农业银行内江分行签订《关于 2021 年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的框架协议》。发行人已与中国农业银行内江直属支行签订《2021 年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发行人将在中国农业银行内江
直属支行开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及偿债资金监管账户。中国农业银行内江分行作为内江当地的总负责机构,安排中国农业银行内江直属支行开展具体工作,本期债券后续由中国农业银行内江直属支行对委贷资金进行监管并开展推进相关委贷工作。
发行人承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将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监管协议的约定使用债券募集资金。
本次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的调整不会对发行人的日常管理、生产经营以及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在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遵守相关信息披露规则,依法依规进行信息披露,按期兑付本息。
华英证券作为“21 内江小微债/21 内小微”债券债权代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债权代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债权代理协议》等相关约定出具本临时债权代理事务报告。
华英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及《债权代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权代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上述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委贷银行及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的临时债权代理事务报告》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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