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0
债券代码:2180533.IB 债券简称:21 内江小微债
债券代码:184189.SH 债券简称:21 内小微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到四川证监局
警示函的临时债权代理事务报告
债权代理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5 年 1 月
声明
本报告依据《2021 年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2020 年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债权代理协议》(以下简称“债权代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投集团”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债权代理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债权代理人”或“华英证券”)编制。
华英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或说明。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华英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未经华英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一、发行人债券基本情况
(一)21 内江小微债/21 内小微
1、债券名称:2021 年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
2、发行人全称: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发行规模:10 亿元
4、发行期限:3+2 年
5、发行时债项评级:AA
6、票面利率:4.50%
7、发行时间:2022 年 1 月 6 日
8、交易场所: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本期债券重大事项
(一)警示函内容
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92 号、发文日期:2024 年 12月 24 日,以下简称《警示函》)。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债券“20内投 01”的发行人,存在将该债券募集资金中的 2.969 亿元违规转借他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113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刘祎、总经理张轶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刘祎、张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二)影响分析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发行人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四川证监局的要求,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以上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华英证券作为“21 内江小微债/21 内小微”债券债权代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债权代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债权代理协议》等相关约定出具本临时债权代理事务报告。
华英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及《债权代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权代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上述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到四川证监局警示函的临时债权代理事务报告》之签章页)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5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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