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0
湖南金阳新城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1-6月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说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 企业的基本情况
湖南金阳新城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根据浏阳市人民政府浏政函(2009)46 号文件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于 2009 年 3月 10 日取得浏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430181000043129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止,公司注册资本为 50,000.00 万元;实收资本为 50,000.00 万
元;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志龙。实收资本情况详见附注八、(二十九)。
(一) 本公司注册地、组织形式
本公司注册地址: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平路159号
本公司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二) 本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合称"本集团")主要经营范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管理服务;资产管理(不含代客理财);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自建房屋销售;物业管理;商业特许经营;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停车场运营管理;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道路自动收费停车泊位经营、管理、建设;道路自动收费设备的安装;工程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经营;广告制作服务;广告发布服务;健康医疗产业项目的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电力项目的设计;建筑材料销售;实业投资;股权投资(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 最终实际控制人的名称
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浏阳市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最终实际控制人为浏阳市人民政府。
(四) 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本财务报表系经本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批准报出。
二、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集团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发
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与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某些金融工具外,本财务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本公司自本报告期末至少 12 个月内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无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事
项。
三、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 2024 年 6 月 30
日、2024 年 6 月 31 日的合并财务状况及 2023 年 1-6 月、2023 年度的合并经营成果和合并
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四、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一) 会计期间
本集团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会计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
间。本集团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自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二) 记账本位币
人民币为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本集团编制本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三) 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集团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某些金融工具外,本财务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四) 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合并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合并方。合并日,是指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合并方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均按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足以冲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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