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2280065.IB 22遂柔刚债
184253.SH 22柔刚债
遂宁柔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收到司法文书的时间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3日向遂宁柔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以下简称“本公司”)出具案号为(2024)川0904执恢105号的执行通知书。
(二)诉讼受理机构名称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三)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原告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被告为四川君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颜乐炳、傅启君及本公司。
(四)案件的基本情况
因借款合同纠纷及最高额抵押纠纷,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9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和“(2022)川09民终39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向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1 曾用名为遂宁柔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规定,责令四川君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颜乐炳、傅启君、遂宁柔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1、四川君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8,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016年8月2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人民币19,113,157.21元,颜乐炳、傅启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1,8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3、遂宁柔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2,200万元范围内承担;
4、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44,850元。
二、案件执行情况
本公司已于2024年4月23日收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4)川0904执恢105号的执行通知书。根据判决结果,若四川君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按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9民初3号判决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履行还款义务,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有权就本公司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安居镇小河坝村二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遂安国用(2013)第02201号;他项证号:遂安他项(2016)第0647号;使用权面积17,876.40m2)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方式所得的价款在2,2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暂时不能执行本公司其他财产。本公司正与原告进行庭外和解的谈判,将持续关注此事项。
三、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上述案件不影响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对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整体财务状况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亦不会对本公司偿债能力和债券还本付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公司将会及时披露上述案件的相关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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