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08
债券简称:22遂柔刚债/22柔刚债 债券代码:2280065.IB/184253.SH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遂宁柔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2024年度第一次债权代理人代理事务临时报告
(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
债权代理人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2024 年 5 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2年遂宁柔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2020年遂宁柔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债权代理协议》(以下简称“《债权代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遂宁柔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以下简称“公司”、“遂宁柔刚”或“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债权代理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权代理人”或“国投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投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国投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1 遂宁柔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为遂宁柔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22年遂宁柔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本期债券简称 为 “22遂柔刚债/22柔刚债”,代码为“2280065.IB/184253.SH”。
3、发行规模:人民币7.90亿元。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7年,附加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或下调债券存续期后四年债券票面年利率0至300个基点(含本数),调整后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或减去下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4年固定不变。投资者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选择是否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回售给发行人。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后,自债券存续期第3年至第7年,发行人分别按照剩余债券每百元本金值的20%、20%、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5、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80%,采取单利计息,不计复利。
6、起息日:2022年2月24日。
7、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23年至2029年每年的2月24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3年至2025年每年的2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8、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5年至2029年每年的2月24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5年2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9、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0、信用级别: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级别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
11、债权代理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期债券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于近日披露了《遂宁柔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公司收到司法文书的时间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3日向遂宁柔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案号为(2024)川0904执恢105号的执行通知书。
2、诉讼受理机构名称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3、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原告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被告为四川君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颜乐炳、傅启君及发行人。
4、案件的基本情况
因借款合同纠纷及最高额抵押纠纷,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9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和“(2022)川09民终39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向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规定,责令四川君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颜乐炳、傅启君、遂宁柔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1)四川君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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