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3-25
南京溧水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团山西路 8 号)
2022 年南京溧水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本期债券注册金额 5.8 亿
本期债券发行金额 5.8 亿
担保情况 本期债券由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
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发行人 南京溧水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代理人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评级机构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信用评级结果 主体 AA+/债项 AAA
主承销商/债权代理人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号高科大厦四楼)
签署日期:2022 年 月 日
声明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注册,并不代表对债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券的投资风险作出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二、本公司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按照《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了相关内部程序,并已签字确认。
三、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募集说明书所述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主承销商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地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确认本募集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保证由律师事务所同意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已经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审阅,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六、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募集说明书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包括债权代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权代理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七、发行人承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募集说明书约定履行义务,接受投资者监督。
八、发行人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发行本期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重大事项提示
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中“风险提示及说明”等有关章节。
一、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宏观经济、金融政策以及国际环境变化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由于本期债券期限较长,市场利率的波动可能使投资者的实际投资收益出现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凡认购、受让并合法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作同意本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和《债权代理协议》等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议案或者放弃投票权、无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债券的持有人)具有同等的效力和约束力。
三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前 , 发 行 人 最 近 一 年 末 的 净 资 产 为
2,642,968.69 万元;本期债券发行前,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40,230.67 万元(2018-2020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平均值)。
四、截至 2020 年末,公司总资产为 6,936,392.32 万元,所有者权
益为 2,642,968.69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61.90%。2020 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84,330.03 万元,实现利润总额 47,297.23 万元,净利润
41,810.38 万元。截至 2020 年末,公司有息债务为 3,765,530.12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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