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1-06
二零二二 十
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对本期债券发行注册的文件,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编制。
发行人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按照《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了相关内部程序,并已签字确认。
一、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承诺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本期债券发行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发行人承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募集说明书约定履行义务,接受投资者监督。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发行人承诺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本期债券发行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发行人承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募集说明书约定履行义务,接受投资者监督。
三、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四、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
本期债券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地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 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五、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声明
江西求正沃德(吉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保证由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已经本所审阅,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信用承诺声明
发行人及本期债券主承销商、审计机构、发行律师、信用评级机构、担保机构等中介机构为本期债券发行出具了信用承诺书,承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自愿接受惩戒。
七、投资提示
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对债券发行的注册或备案,并不代表对债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券的投资风险作出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募集说明书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
包括《债权代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权代理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投资者在评价本期债券时,应认真考虑在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列明的各种风险。
八、其他重大事项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九、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发行人:江西吉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2022年江西吉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其中品种一债券名称为2022年江西吉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品种一),简称“22吉湖集团债01”,品种二债券名称为2022年江西吉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品种二),简称“22吉湖集团债02”。
(三)发行总额:人民币4.9亿元,分为品种一和品种二。其中品种一规模2.5亿元,由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品种二规模2.4亿元,由江西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品种一和品种二期限为5年期,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4、5年末逐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30%、30%、4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五)利率确定方式: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债券存续期内票面年利率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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