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01
债券代码:163539.SH 债券简称:PR旭辉01
债券代码:163540.SH 债券简称:20旭辉02
债券代码:175259.SH 债券简称:PR旭辉03
债券代码:175762.SH 债券简称:21旭辉01
债券代码:185851.SH 债券简称:22旭辉0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警示函公告的
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PR旭辉01、20旭辉02、PR旭辉03)、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21年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第一期)(债券简称:21旭辉01)、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2旭辉0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相关《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进行报告。
根据发行人于2023年11月24日发布《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以下简称“该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违规和处罚情况
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于2023年11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89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1468885)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公开发行的20旭辉01等多只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22年度尚在存续期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你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发布《关于无法按时披露2022年债券年度报告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后于2023年6月30日披露公司债券2022年年度报告。
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22号)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整改措施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认真反思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上述处分结果没有异议,并对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理解,不断提升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加强履行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义务。
三、影响分析
本次公司收到的行政监管措施未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继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2023年修订)》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要求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中金公司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证监会上海局下发警示函的情况,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收到警示函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
影响。未来中金公司将督促发行人对照相关规章制度及业务指引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警示函公告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之盖章页)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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