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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1-10 14:11:21 股吧网页版
18585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公告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1-09


债券代码:163539.SH 债券简称:PR旭辉01
债券代码:163540.SH 债券简称:20旭辉02
债券代码:175259.SH 债券简称:PR旭辉03
债券代码:175762.SH 债券简称:21旭辉01
债券代码:185851.SH 债券简称:22旭辉0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公
告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PR旭辉01、20旭辉02、PR旭辉03)、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21年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第一期)(债券简称:21旭辉01)、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2旭辉0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及相关《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进行报告。

根据发行人于2023年1月3日发布《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的公告》(以下简称“该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违规和处罚情况

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3〕105号),主要内容如下:

“当事人:

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陈东彪,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林峰,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杨欣,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一、违规事实情况

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20年5月至2022年6月期间公开发行PR旭辉01、22旭辉01等公司债,上述债券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根据《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债券发行人应当于2023年4月30日之前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但发行人直至2023年6月30日才披露前述报告。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是债券发行人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未能按时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影响债券持有人通过定期报告获取公司重要信息的合理预期。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上市规则》第1.6条、第3.1.1条、第3.2.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3.1.1条等相关规定。

发行人时任董事长陈东彪,时任总经理林峰,时任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杨欣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发行人合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发行人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1条,《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2.7条等相关规定。

(二)当事人异议情况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发行人、陈东彪、林峰、杨欣提出以下异议理由:

一是控股股东核数师追加审计程序。发行人控股股东旭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辉控股)的前任香港核数师由于外部事件,要求更多时间及额外程序来评估相关影响,延迟出具旭辉控股审计报告,致使发行人年度报告延后披露。

二是积极采取措施减少相关影响。一方面,发行人在2023年4月披露《2022年度业绩快报公告》《无法按时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的风险提示性公告》等,及时向投资者传递公司经营及财务情况。另一方面,在旭辉控股前任香港核数师辞任的情况下,发行人在旭辉控股统一安排下及时改聘2022年度审计师,2022年年度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与发行人前期披露的业绩快报并无差异。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的异议理由,本所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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