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2-28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2 年第一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同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受同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委托,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见证同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同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情况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的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见证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公告材料,并随其他材料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同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22同安01”)的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召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发行人已于2022年12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关于适用简化程序召开同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就本次涉及债券适用简化程序召开的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基本情况、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登记办法、决议效力等事项以公告的形式通知了债券持有人。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非现场方式,按照简化程序召开。若本次债券持有人对公告所涉议案有异议的,应于通知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以电子邮件或者邮寄、快递文件等书面方式回复受托管理人。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债券受托管理人公告所涉意见及审议结果。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及《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拟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且变更后不会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受托管理人可以按照《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的简化程序召集该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相关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形式为非现场方式,按照简化程序召开,参会人员无需进行出席会议登记。若本次债券持有人对公告所涉议案有异议的,应以电子邮件或者邮寄、快递文件等书面方式回复债券受托管理人。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用非现场方式按照简化程序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了《关于变更“22同安01”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以债券持有人是否在异议期内提出书面异议的方式进行表决。
根据债券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核查,在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异议期内,债券受托管理人未收到债券持有人的书面异议。根据《募集说明书》及《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已召开并表决完毕,《关于变更“22同安01”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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