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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4-09 18:59:45 股吧网页版
*ST舜喆B:二O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4-10



证券代码:200168 证券简称:*ST 舜喆 B 公告编号:2021-028

广东舜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4 月 9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普宁市军埠镇美新工业园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陈鸿成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

份 164,030,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51.4846%。其中,内资股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164,025,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51.4831%;B 股(境

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 5,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0016%。本公司只发行了 B 股,故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即为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其中:

1、通过现场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

164,03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846%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数的 0%。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去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共1人,代表股份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三)出席和列席本次会议的有:副董事长陈鸿成先生、董事陈鸿海先生、独立董事庄卫东先生、独立董事刘勇先生、监事黄艳芳女士,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邓子明律师和朱宇航律师。董事陈东伟先生委托副董事长陈鸿成先生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每项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每项议案表决结果:

1、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164,030,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100%。

(2)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外资股有效表决权的 100%。

(3)内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64,025,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内资股有效表决权的 100%。

(4)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5,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100%。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164,030,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100%。

(2)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外资股有效表决权的 100%。

(3)内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64,025,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内资股有效表决权的 100%。

(4)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5,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100%。

该项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邓子明律师和朱宇航律师全程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形成结论性意见为: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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