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4-30
广东舜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广东舜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2020 年我恪尽职守、认真勤勉地履行职责,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整体利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现将 2020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做如下报告:
一、出席会议的情况
2020 年度(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共召开了 6 次董事
会,本人亲自参加 5 次,委托他人出席 1 次。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投了同意票。
2020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股东大会 1 次,本人委托他人出席。
二、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情况
(一)2020 年 4 月 27 日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 2019 年度保留加强调事项段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和《关于广东舜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以及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实际余额为人民币 3,49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11%。
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3、关于保留加强调事项段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加强调事项段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措施认真履行,消除保留加强调事项段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4、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事项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公司内部控制措施在对外担保进展情况方面存在不足,其运行控制的环节部分失效,存在重大缺陷。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要求公司加强内部控制的建设,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2019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5、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并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及确定审计报酬的独立意见:
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勤勉尽职,为公司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较好的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继续聘请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0年8月28日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财务部出具的 2020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和《广东舜喆(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 2 季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说明》,以及公司提供的《2020 年半年度报告》等有关文件,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实际余额为人民币 3,49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08%。
根据公司财务部出具的 2020 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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