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梁某因信息披露违规以及违规交易被罚没超4100万元
1月9日,重庆证监局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来自山东的“70后”梁某因未按规定披露持有股票信息,以及违规交易股票等被罚,合计罚没金额超4100万元。
涉嫌信息披露违规
处罚决定书显示,梁某出生于1971年9月,住址位于山东省招远市。
经查明,梁某控制12个证券账户交易“莱美药业”“我乐家居”股票。包括梁某亲友或下属的账户,以及与郑某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其控制的郑某玲名下证券账户。
重庆证监局指出,梁某存在未按规定披露持有“莱美药业”“我乐家居”股票信息的违法事实。
具体来看,一方面,梁某控制账户组于2019年11月6日逐步买入“莱美药业”股票,2020年12月1日,账户组与郑某玲名下证券账户合计持有“莱美药业”股票占莱美药业已发行股份总股本的比例为5.02%,首次超过5%。梁某未按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未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
2021年3月11日,账户组与郑某玲名下证券账户合计持有“莱美药业”股票比例为6.71%,持股比例达到最高。截至调查终结日,账户组持股比例为3.01%。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5%后,持股比例每增加或减少1%,梁某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另一方面,梁某控制账户组于2019年5月10日逐步买入“我乐家居”股票,2019年12月11日,账户组持有“我乐家居”股票占我乐家居已发行股份总股本的比例为5.07%,首次超过5%。梁某同样未按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未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
2020年9月21日,账户组持有“我乐家居”股票比例为6.02%,持股比例达到最高。截至调查终结日,账户组持股比例为0.0003%。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5%后,每增加或减少5%,梁某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2020年3月1日《证券法》施行后,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5%后,每增加或减少1%,梁某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违规交易股票
获利超2100万元
重庆证监局指出,梁某的违法事实还包括在限制期转让“莱美药业”及“我乐家居”股票。
具体来看,2020年12月2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梁某控制账户组在持有“莱美药业”股票比例达到5%未按规定报告和公告的情况下,继续交易“莱美药业”股票,累计买入4047.71万股,买入金额为3.16亿元,累计卖出4996.48万股,卖出金额为3.2亿元,无违法所得。
2019年12月12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梁某控制账户组在持有“我乐家居”股票比例达到5%未按规定报告和公告的情况下,继续交易“我乐家居”股票,累计买入331.85万股,买入金额为5553万元,累计卖出1992万股,卖出金额为2.21亿元。经计算,违法所得为2129.18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2129万元,罚款2030万元
重庆证监局表示,梁某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及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
一、对梁某持有“莱美药业”股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60万元罚款。
二、对梁某持有“我乐家居”股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梁某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莱美药业”股票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960万元罚款。
四、对梁某限制转让期内转让“我乐家居”股票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129.18万元,并处以660万元罚款。
上述四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为:对梁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129.18万元,并处以203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