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5
证券代码:300010 证券简称:豆神教育 公告编号:2025-001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2、涉及金额:人民币109,713,632.90元;
3、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后,公司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高院”)提起上诉,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北高院《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张家口中院”)重审。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张家口智云教育云科技平台运营有限公司
被告二:智云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三:慧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迟延支付 2019 年资产可用性付费本利和 8,663,691
元产生的资金占用损失 1,764,456.94 元(资金占用损失以 8,663,691 元为基数,按照协议第六条二款违约条款“付款每逾期一天,按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一”之约定,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从 2019
年 12 月 31 日起算,计算到 2021 年 4 月 13 日);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2020 年-2027 年资产可用性付费本利和 83,878,404
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24,070,771.99 元(资金占用损失以 83,878,404 元为基数,按照协议第六条二款违约条款“付款每逾期一天,按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一”之约定,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从 2020 年
12 月 31 日起算,暂计到 2022 年 11 月 15 日,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
以上共计 109,713,632.9 元;
3、判令被告二与被告三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三)事实与理由
2021 年 2 月 8 日原告与本案被告签署协议编号为 20210208-051 的《张家口
思学教育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各方在协议第三条第一款一项中约定,“智云信息(被告二)将其对张家口智云教育云科技平台运营有限公司(被告一)的 5 笔债权共计人民币 12,388.5 万元本金中的 7,433.1 万元本金及对应利息的债权转让给豆神教育”,该款项由被告一支付,被告二对该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的约定,“如果张家口智云教育云科技平台运营有限公司(被告一)违反本协议第三条 1 款的约定,逾期向豆神教育支付还款资金的,每逾期一天,则按照未支付款项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智云信息(被告二)和慧云股份(被告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根据合同第七条约定“因协议产生的纠纷,向张家口教育云 PPP 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按照协议附件一《张家口教育云 PPP 项目资产可用性
付费表》中关于 9 期付款的进度,被告应当依约付款,但原告仅于 2021 年 4 月
13日收到被告支付的2019年应付的第一期应付资产可用性付费本息和8,663,691元,剩余款项被告均未按约定期限支付。
(四)前期诉讼进展情况
张家口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向河北高院提起上诉。
二、本次诉讼事项进展
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北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冀民终1457号,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7民初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件公司作为原告,公司高度重视此涉诉事项,将尽最大努力妥善处理并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鉴于此案件重审尚未开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要求及时对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河北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4)冀民终1457号等其他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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