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2
证券代码:300013 证券简称:*ST新宁 公告编号:2025-001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4 月,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子公司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宁”)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文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北京分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被告一深圳新宁、被告二公司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获受理。后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深圳新宁向人保北京分公司支付赔偿款 149,012,809.4 元,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及深圳新宁承担相应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人保北京分公司、公司及深圳新宁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 年 12 月,公司及深圳新宁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深圳新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人保北京分公司支付赔偿款 212,875,442 元,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深圳新宁及公司承担相应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若未在履行期限届满日履行支付义务的,需向人保北京分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2024 年 4 月,人保北京分公司原则上同意公司提出的《清偿方案》,公司将分五期支付赔偿款和受理费/保全费,根据生效判决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024 年 6 月,经公司与人保北京分公司沟通协商,《清偿方案》
中第四期、第五期款项延期至 2024 年 10 月 15 日前支付。2024
年 10 月,经公司与人保北京分公司沟通协商,申请变更 2024 年6 月达成的《债务清偿变更履行方案》并向人保北京分公司提交了《债务清偿变更履行方案二》,并取得了人保北京分公司的复函,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前支付 3,000,000 元,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前支付 6,500,000 元,《清偿方案》中剩余款项延期至 2024年 12 月 20 日前支付,原方案其他内容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火灾事故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3)、《关于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7)、《关于全资子公司火灾事故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88)、《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向人保北京分公司递交了《清偿方案三》,受多重客观因素影响,公司未能按照原方案履行债务清偿义务,申请将原方案约定的剩余债务清偿变更为如下方式:
“ 一 、 关 于 赔 偿 款 和 受 理 费 / 保 全 费 ( 总 计 人 民 币
194,848,301.42 元)的清偿
1 、 我 方 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 前 支 付 人 民 币
100,000,000.00 元;
2、我方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人民币 40,000,000.00
元;
3、我方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人民币 54,848,301.42
元。
二、关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清偿
根据生效判决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我方需向贵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我方将根据各期实际付款情况及时间,在上述最后一期付款时一并计算并支付该债务利息。
三、关于提前清偿债务
我方有权根据资金情况,在上述约定清偿节点之前提前清偿上述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及利息;我方提前清偿部分款项的,优先计入本金清偿款项。”
人保北京分公司关于《清偿方案三》的复函如下:
“原则上同意贵方的该《清偿方案三》,但若无论何种原因贵方未能按照《清偿方案三》向我司清偿全部债务的,或贵方存在无法执行《清偿方案三》情形的,我司有权行使合法权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累计向人保北京分公司支付了
11,950 万元。
三、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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