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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2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1、42 层、31DE、2403、2405 邮编:518034
2405、2403、31DE、42F、41F, Tequbaoye Buliding,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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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七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亿纬锂能”)之委托,担任公司第十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书面说明及口头证言;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及披露的事实均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副本资料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文件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所有口头说明均与事实一致。
三、本所律师仅对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其他问题及会计、审计、业绩考核目标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文件之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中国法律有关的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境外法律或适用境外法律的事项发表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同意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但公司做引用或披露时应当全面准确,不得导致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理解产生错误和偏差。
正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系由 2001 年 12 月 24 日成立的惠州亿纬电源
科技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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