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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26 19:13:14 股吧网页版 发布于 湖南
我的诉讼己受理

今天接到律师告知:本人状告银江虚假一案于七月二十一己由抗洲市中级法院受理!

2024-07-26 19:56:11  作者更新以下内容

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22年1月22日实行。
新修订的司法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根据新修订的司法解释规定,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诉讼不再需要行政处罚前置条件。
新修订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其中,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中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实记载,或者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
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周爱文律师感到欣慰,他说,“根据新修订司法解释的规定,财务数据如果存在重大差异,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加之取消前置条件,这对于广大股民投资者、我们律师团队以及广大律师都是十分利好的消息。”周爱文律师又补充说,新修订的司法解释实行后,人民法院在无行政处罚条件下,受理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的障碍基本消除。
2022年,依据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自己分析研究制作的虚假陈述事实证据,宁波中院、济南中院等相继受理了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的股民提起的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诉讼案件。
周爱文律师认为,证券诉讼之路越来越顺利,民间监管之路越来越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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