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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9 20:07:14 股吧网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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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30


证券代码:300024 证券简称:机器人 公告编号:2024-052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获取补助的基本情况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近期获得政府补助,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发布的《关于 2023 年辽宁省创新联合体科技重大专项拟立项项目的公示》等,同意拨付面向智能工厂的工业机器人关键技术及应用补贴资金,其中同意向公司及子公司沈阳新松数字驱动有限公司拨付的补贴资金金额分别为 600 万元、100 万元,共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 14.41%。

根据沈阳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 2024 年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通知文件,同意面向真空(洁净机器人)相关方拨付补贴,其中同意向公司子公司沈阳新松半导体设备有限公司、北京新松佳和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拨付补贴1,979.05 万元、145 万元,共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 43.73%。

根据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 2023 年辽宁省创新联合体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通知》(辽科发规〔2023〕66 号),同意拨付高性能真空机械手及传输平台研制项目资金,其中向公司拨付补助资金 600 万,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为 12.35%。

根据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拨付 2024 年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费补贴资金的通知》(沈工信发
(2024)25 号),同意向公司拨付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费补贴资金 709.11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 14.60%。

根据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与公司签订的《关于工业机器人研发生产基地项目的投资合作协议》,天津港保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本次向公司子公司天津新松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拨付补贴 1,16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 23.88%。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浑南区税务局向公司退税 852.8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 17.56%。

公司获得的上述政府补助均系与收益相关,全部为现金形式的补助,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有关。公司除获得的增值税退税补助具有可持续性外,本次获得的其他补助均不具有可持续性。

二、补助类型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补助类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有关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公司根据该规定确认并划分补助的类型,本次获得的政府补助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2、补助确认和计量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公司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公司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时,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上述补助全部确认为与收益相关且与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

3、补助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近期收到上述政府补助共计约 6,146.02 万元,其中计入递延收益约
3,288.06 万元(未含待拨付给其他合作方的补助资金);计入其他收益约 2,148.86
万元;冲减费用约 709.11 万元。上述补助增加 2024 年上半年利润总额约 2,857.97
万元(未经审计)。

4、风险提示和其他说明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要求,合理合规地使用政府补助资金,实现政府补助资金的高效使用。上述数据未经审计,最终的会计处理以及对公司年度利润产生的影响需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有关补助的政府批文;

2、收款凭证。

特此公告。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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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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