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1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3、11、12 层 Add:3/11/12F, Fortu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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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2
二、 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情况......3
三、 结论意见......5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致: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作为华谊兄弟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依法出具了《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现针对华谊兄弟首次授予权益事宜,本所指派律师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实施核查,并出具《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首次授予法律意见书》”)。
除非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中述及缩略语释义及律师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首次授予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华谊兄弟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4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23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胡俊逸、高辉已回避表决。
(二)2024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 10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三)2024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25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高海江先生依法作为征集人
就本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四)2024 年 12 月 4 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公示
期间为 2024 年 11 月 25 日至 2024 年 12 月 4 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
议。
(五)2024 年 12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六)2024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26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确定 2024 年 12 月 10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187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7311.2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2.85 元/股。关联董事胡俊
逸、高辉已回避表决。
(七)2024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 11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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