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3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研高纳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在中国境内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通知》(证监发[2001]37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已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出具《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钢
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现根据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下发的《关于北京钢研高
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4〕020028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金杜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金杜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杜根据《审核问询函》中涉及的发行人律师部分以及发行人在补充核查期间的变化情况,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相关事项做了进一步核查,并补充了工作底稿,现补充说明并发表意见如下(下列问题根据《审核问询函》有关问题原文摘录):
《审核问询函》第 1 题
发行人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8,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全部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认购对象为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认购资金来自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公司主营业务为高温合金材料及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合金制造(C3240)”。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认购对象本次认购资金的具体来源,并明确本次认购股数和认购金额的下限;(2)结合公司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现金流状况、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等,说明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3)请本次发行对象确认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未减持其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并出具“从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发行人的股份”的承诺并公开披露;(4)发行人主要产品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
发行人主要产品是否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如是,是否使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除外工艺或其他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并进行技术改造。如发行人产品属于“高环境风险”的,还应满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健全、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要求;产品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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