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8
证券代码:300040 证券简称:九洲集团 公告编号:2024-129
债券代码:123089 债券简称:九洲转2
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0 24年第 七次 临时 股东大 会法 律意 见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接受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集团”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文琳律师、秦鑫赢律师参加九洲集团2024年第七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
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4 年11月28日(星期四)下午 13:30,召开地点为哈尔滨市松
北区九洲路 609 号公司会议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11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内容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www.dadilawyer.com
哈尔滨市南岗区中盟财富中心14-15层
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张文琳律师、秦鑫赢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电子版文件、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11月28日(星期四)下午13:30召开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于202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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