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7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战略规划、突出主业和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需要而依法出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股比例在 50%以上,或虽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控制(即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参股公司”是指公司持股比例未达到 50%且不具备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资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六条 对公司的参股公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的管理
控制,应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控股子公司的设立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战略发展方针,有利于公司产业结构的合理化,有利于公司的主业发展,防止盲目扩张、人情投资等不规范的投资行为。
第八条 设立控股子公司要进行投资论证,依照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投资论证通过审批后,由指定人员负责完成控股子公司的筹办工作。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和职责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由控股子公司各股东推荐,经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公司推荐的董事应占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控股子公司董事长应由公司推荐的董事担任,具体产生方式可由控股子公司章程约定。
根据控股子公司规模和业务状况,不需设立董事会的,其执行董事由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的非职工监事由控股子公司各股东推荐,经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公司推荐的监事应占控股子公司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一以上。控股子公司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由公司推荐的监事担任,具体产生方式可由控股子公司章程约定。
根据控股子公司规模和业务状况,不需设立监事会的,其监事由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
第十二条 公司除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外,还可向控股子公司委派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派往控股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各控股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推荐或委派程序:
向子公司委托或推荐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依照子公司章程产生。
由公司推荐并担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对公司负责,履行相应的职权、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可根据需要对推荐人选在任期内做出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派往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控股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控股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如有重大突发事件需及时向公司报告;
(六)列入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应事先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沟通,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董事长审批或者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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