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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05-2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中青宝: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0-05-21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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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中青宝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中青宝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中青宝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0 年4 月27 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

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

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10 年5 月20 日上午10:00 时,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

南区高新南四道W1-B 栋4 楼会议室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法律意见书

第2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9 人,代表股份86,018,63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6%。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合法资格。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部分董事;

(2)公司部分监事;

(3)公司董事会秘书;

(4)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5)本所律师;

(6)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案》。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对提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

第3页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张学兵

经办律师:许志刚

邹晓冬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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