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0-05-21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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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中青宝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中青宝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中青宝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0 年4 月27 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
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
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10 年5 月20 日上午10:00 时,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
南区高新南四道W1-B 栋4 楼会议室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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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9 人,代表股份86,018,63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6%。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合法资格。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部分董事;
(2)公司部分监事;
(3)公司董事会秘书;
(4)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5)本所律师;
(6)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案》。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对提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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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张学兵
经办律师:许志刚
邹晓冬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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