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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04-2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中青宝: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0-04-2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中青宝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二○一○年四月法律意见书

第1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中青宝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中青宝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中青宝网网络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师出席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3月3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会

议方式)、召开时间以及会议的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

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2010年4月20日上午10时,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南区

W1B栋4楼会议室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法律意见书

第2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名册,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14 人,代表股份75,251,100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5.25%,

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合法资格。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公司部分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2人);

公司部分监事;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

公司保荐代表人。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对所有提案逐项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在对提案

七《2010年日常关联交易计划》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按《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法律意见书

第3页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学兵

经办律师:许志刚

邹晓冬

二○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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