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0-04-2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中青宝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二○一○年四月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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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中青宝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中青宝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中青宝网网络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师出席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3月3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会
议方式)、召开时间以及会议的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
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2010年4月20日上午10时,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南区
W1B栋4楼会议室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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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名册,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14 人,代表股份75,251,100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5.25%,
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合法资格。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公司部分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2人);
公司部分监事;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
公司保荐代表人。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对所有提案逐项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在对提案
七《2010年日常关联交易计划》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按《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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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学兵
经办律师:许志刚
邹晓冬
二○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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