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0-03-25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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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中青宝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中青宝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中青宝网网络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0 年3 月8 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
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
方式,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
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
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10 年3 月24 日上午10 时,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南区
W1-B 栋4 楼会议室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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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六人,代表股份51,022,664 股。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合法资格。
2、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部分董事;
(2)公司部分监事;
(3)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4)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共6 项,包括:《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及《变更公司名称的
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对对所有提案逐项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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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张学兵
经办律师:许志刚
邹晓冬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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