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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03-0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中青宝: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2010年3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0-03-09

深圳市中青宝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中青宝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

《深圳市中青宝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

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公司、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沟通工作,统一负责与投资者、

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以及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

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

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

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

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

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消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

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

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

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所列内幕信息;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重大事件;

(三)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

(四)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五)上市公司或其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获知内幕信息的人。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员,例如: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

制人(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上市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上市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

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

的有关人员等。

(二)其他因工作原因获悉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三)上述(一)、(二)项下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人员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

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刊或网站上进行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披露信息。在其他

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报纸或网站。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时,

应当遵循分阶段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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