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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02-1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中青宝: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0-02-1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中青宝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中青宝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中青宝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北京

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深圳市中青宝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上市申请人”)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申请

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人民币普通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以下

简称“本次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所与公司签订的《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上市的

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获授权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

要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

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公司申请本次上市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

一同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法律意见书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上市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目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上市申请人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市中青宝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电子科技大厦C 座43 层A1

法定代表人 李瑞杰

注册资本 人民币7,500 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系统的技术开发;电子通讯产品的技术开发及

外观设计以及相关产品的销售和咨询服务(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及限制项目);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

务和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进出口业务;互联网游戏出版物;手机游

戏出版物

年检情况 已通过2008 年度工商年检

二、本次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公司本次上市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于2009年7月15日召开的2009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上述决议的有效期为一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所认为,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公司股东大会授

予董事会的授权范围、授权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2,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94号文核准。

3、公司本次上市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公司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具备本次上市的主体资

格。

1、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由深圳市宝德

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 年5 月13 日在深圳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2、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440301103051839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四、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公司本次上市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以下条件: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2,500万股人民币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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