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0-02-1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中青宝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中青宝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中青宝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北京
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深圳市中青宝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上市申请人”)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申请
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人民币普通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以下
简称“本次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所与公司签订的《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上市的
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获授权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
要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
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公司申请本次上市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
一同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法律意见书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上市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目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上市申请人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市中青宝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电子科技大厦C 座43 层A1
法定代表人 李瑞杰
注册资本 人民币7,500 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系统的技术开发;电子通讯产品的技术开发及
外观设计以及相关产品的销售和咨询服务(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及限制项目);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
务和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进出口业务;互联网游戏出版物;手机游
戏出版物
年检情况 已通过2008 年度工商年检
二、本次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公司本次上市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于2009年7月15日召开的2009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上述决议的有效期为一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所认为,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公司股东大会授
予董事会的授权范围、授权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2,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94号文核准。
3、公司本次上市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公司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具备本次上市的主体资
格。
1、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由深圳市宝德
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 年5 月13 日在深圳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2、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440301103051839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四、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公司本次上市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以下条件: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2,500万股人民币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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