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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04 20:15:51 股吧网页版
万邦达: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04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总部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财富中心 A 座 41 层
电话:010-61006366

网址: http://www.qianchenglaw.com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见证公司
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下午 3:00 召开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及从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查询到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且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议案,并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
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等。同时,《会议通
知》写明:于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11 月 2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共 3 项议案,为《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惠州伊斯科提供信贷担保的议案》、《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的主要内容已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公告。经验证,本所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开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71,594,3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583%。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27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3,773,1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1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二)参加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 27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3,773,2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11%。
(三)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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