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9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司法部文明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
PRC Law Firm of Excellence at Ministerial Level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一月
厦门市厦禾路 666 号海翼大厦 A 栋 16-18 层
(TEL):86-592-5883666 (FAX):86-592-5881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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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天衡意字第 0010 号
致: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林沈纬、曹化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于 2025 年 1 月 9 日参加了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全过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进行了审查,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进行见证,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公司 2024 年 12 月 2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紧急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和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使用其网上用户名、密码登录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代表股东行为,股东应当对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负责。
5、对于网络投票部分,本法律意见书直接引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证券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本所律师不对该等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6、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7、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现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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