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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04-0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蓝色光标: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0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0-04-09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届第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一○年四月2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

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和《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

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四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

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

泄露。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进行网上直

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

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3

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时,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

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

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八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款所述保证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

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

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上

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

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

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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