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0-01-28
君合律師事務所
JUN HE LAW OFFICES
北京总部
北京市
建国门北大街8 号
华润大厦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 (86-10) 8519-1300
传真: (86-10) 8519-1350
Email:junhebj@junhe.com
上海分所
上海市
南京西路1515 号
嘉里中心32 层
邮编:200040
电话: (86-21) 5298-5488
传真: (86-21) 5298-5492
Email:junhesh@junhe.com
深圳分所
深圳市
深南东路5047 号
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20 楼C 室
邮编:518001
电话: (86-755) 2587-0765
传真: (86-755) 2587-0780
Email:junhesz@junhe.com
大连分所
大连市
中山区人民路15 号
国际金融大厦16 层F 室
邮编:116001
电话: (86-411) 8250-7578
传真: (86-411) 8250-7579
Email:junhedl@junhe.com
海口分所
海口市
滨海大道
南洋大厦1107 室
邮编:570105
电话: (86-898) 6851-2544
传真: (86-898) 6851-3514
Email:junhehn@junhe.com
纽约分所
美国纽约市
第五大道500 号43 层
邮编:10110
电话: (1-212) 703-8702
传真: (1-212) 703-8720
Email:junheny@junhe.com
香港分所
香港
中环康乐广场1 号
怡和大厦22 楼2208 室
电话: (852) 2167-0000
传真: (852) 2167-0050
Email:junhehk@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
师事务所。本所根据与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发行人”)签定的《委托协议》,委派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发
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及上市”)事宜,于2009 年7 月25 日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
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
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
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
律意见书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于2009 年9 月1
日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简称“《补充法
律意见书之一》”),于2009 年9 月10 日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
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于2009 年9 月13
日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以下简称“《补充法
律意见书之三》”),并于2009 年9 月17 日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