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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01-2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蓝色光标: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0-01-28

君合律師事務所

JUN HE LAW OFFICES

北京总部

北京市

建国门北大街8 号

华润大厦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 (86-10) 8519-1300

传真: (86-10) 8519-1350

Email:junhebj@junhe.com

上海分所

上海市

南京西路1515 号

嘉里中心32 层

邮编:200040

电话: (86-21) 5298-5488

传真: (86-21) 5298-5492

Email:junhesh@junhe.com

深圳分所

深圳市

深南东路5047 号

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20 楼C 室

邮编:518001

电话: (86-755) 2587-0765

传真: (86-755) 2587-0780

Email:junhesz@junhe.com

大连分所

大连市

中山区人民路15 号

国际金融大厦16 层F 室

邮编:116001

电话: (86-411) 8250-7578

传真: (86-411) 8250-7579

Email:junhedl@junhe.com

海口分所

海口市

滨海大道

南洋大厦1107 室

邮编:570105

电话: (86-898) 6851-2544

传真: (86-898) 6851-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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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纽约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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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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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1-212) 703-8720

Email:junheny@junh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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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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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和大厦22 楼2208 室

电话: (852) 2167-0000

传真: (852) 2167-0050

Email:junhehk@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

师事务所。本所根据与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发行人”)签定的《委托协议》,委派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发

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及上市”)事宜,于2009 年7 月25 日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

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

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

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

律意见书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于2009 年9 月1

日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简称“《补充法

律意见书之一》”),于2009 年9 月10 日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

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于2009 年9 月13

日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以下简称“《补充法

律意见书之三》”),并于2009 年9 月17 日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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