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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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六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
师事务所。本所根据与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发行人”)签定的《委托协议》,委派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发
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及上市”)事宜,于2009 年7 月25 日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
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
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
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
律意见书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于2009 年9 月1
日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简称“《补充法
律意见书之一》”),于2009 年9 月10 日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
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于2009 年9 月13
日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以下简称“《补充法
律意见书之三》”),于2009 年9 月17 日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
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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