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5-15 20:53:11 股吧网页版
蓝色光标:关于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5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 15:00 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 9 号恒通国际创新园 C9 楼公司会议
室召开的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方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并说明了截至 2024 年 5 月8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会议,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 13 项议案,包括:

1、《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公司董事 2024 年薪酬的议案》

8、《关于公司监事 2024 年薪酬的议案》

9、《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1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1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1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议案或议案的主要内容已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通知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5 名(代表 5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207,266,8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322%。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