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即 2024 年 8 月
10 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上述通知公告载明了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日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并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987 名,代表 5,287,487,9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4958%;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8 名,代表 3,936,202,2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3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969 名,代表 1,351,285,6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03%;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982 名,代表 1,495,993,3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70%。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
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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