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9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 95 号华润大厦 B 座 12-13 层
电话:0592-3261888 传真:0592-3261922
邮编:361004
目 录
释 义...... 2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3
第二部分 正文...... 4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4
二、 关于增持人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4
三、 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5
四、 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 6
五、 结论意见...... 6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接受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 WU HUAJUN 女士增持公司股份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本所及经办律师严格履行了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及道德规范,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就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 WU HUAJUN女士增持公司股份事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释 义
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所 指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公司、中能电气 指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
本次增持 指 一致行动人 WU HUAJUN 女士于 2024 年 2 月 7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增持公司股份事宜
增持人 指 WU HUAJUN 女士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能电气
专项核查意见 指 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
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一部分声明事项
(一)本所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对本次增持发表法律意见。且本所律师对某事项的判断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事项发生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的批准和确认。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及其他有关机构、单位所出具的专业报告、说明或其他文件。
(二)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人的保证: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人向本所律师提供文件资料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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